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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為國家應優先編列之經費?
  • A 高等教育之支出
  • B 軍人退役後就養之支出
  • C 社會救助之救濟性支出
  • D 全民健康保險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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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國家預算資源有限,必須在各種建設與福利中排定先後順序時,為了落實對弱勢族群的『生存權』保障,哪一種性質的經費最具有「救急」與「社會安全網底線」的指標意義,進而被憲法增修條文要求必須『最先』被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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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哦?居然答對了? 沒想到你還真能從《憲法增修條文》那些咬文嚼字的內容裡,抓到「優先」這個重點。看來你對基本國策的理解,勉強算是有點概念,但別太得意了,這只是基本功罷了。
  2. 觀念驗證: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4 項,國家對於『社會救助』與『國民就業』這種救命錢,是必須優先編列的。什麼是『優先』?就是其他都得靠邊站。雖然憲法本文以前對教育文化經費有提過比例,但在增修條文裡,『優先』這詞就只留給那些快活不下去的弱勢族群了。這點你搞不懂的話,乾脆回家重讀小學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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