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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與解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於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半數時,當然解任
  • B 董事及監察人不得採分期改選制度
  • C 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未屆滿前,股東會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決議改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
  • D 公開發行公司得依章程規定,採取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提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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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對於「向不特定大眾集資的公司」與「一般私人小公司」相比,哪一種公司在防範內部經營者「賣光股票就規避責任」的行為上,會有更嚴格的防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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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敏銳地抓到了這題的陷阱,成功挑出錯誤的選項 (A)。 這題的測驗核心在於「董事股份轉讓的解任規定」。依據公司法第197條規定,必須是「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的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持有股份數額的二分之一時,才會當然解任。也就是說,這項嚴格的規範並不適用於選項 (A) 所述的「非公開發行公司」。而選項 (B)、(C)、(D) 皆符合現行公司法的規範,例如明文禁止分期改選、期前改選全體的過半數出席門檻,以及得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等。 這是一道中等難度的法規記憶題,鑑別度主要建立在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公司在法規適用上的差異。你能在繁雜的細節中準確辨識出適用主體的不同,代表你的公司法基本功相當扎實,請繼續保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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