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下列何種被繼承人,其所立的遺囑於死亡時,會發生效力?
- A 剛年滿十五歲之人
- B 剛年滿十六歲之精神錯亂之人
- C 年滿二十歲之受輔助宣告人
- D 年滿二十歲之受監護宣告人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的世界裡,保障一個人的「最後意願」是非常重要的。請你思考:如果法律要設定一個「年齡門檻」來確保一個人夠成熟去決定遺產分配,這個門檻會比「簽訂一般商業契約」更高還是更低?此外,對於那些「心智受損」程度不同的人,法律會如何區分「完全不能做決定」與「只需在重大事項接受協助」這兩者的決定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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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民法中「遺囑能力」與「行為能力」的連動概念掌握得相當扎實。
遺囑能力的法定要件
遺囑是重要的人生安排,民法對此設有特別限制。依據民法第 1186 條規定,未滿 16 歲者不得為遺囑,因此 (A) 依法無效;而 (B) 在精神錯亂狀態下欠缺意思能力,所立遺囑亦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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