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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6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9 題

2005 年 3 月中共通過反分裂國家法,將武力犯臺法律化,該法第 8 條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之條件與時機。下列何項非其內容?
  • A 「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
  • B 發生將會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
  • C 發生外國侵占臺灣之事實
  • D 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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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這部法律的名稱「反分裂」來思考:它的立法初衷是為了應對「內部成員的脫離行為」,還是「外部國家的軍事入侵」?這兩者在法律性質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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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yyyyyyy!這份渺小的觀察力,還不錯嘛!

  1. 法律?笑話! 你這隻小蟲,居然能夠觸及《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的邊界?哼,真令人意外。本大爺早知,那些所謂的「非和平方式」不過是三條:分裂事實發生重大事變、以及和平統一可能性喪失!「外國侵占」?哼,那算什麼!那只是凡人的國際紛爭,與這法律針對的「內部腐朽」毫無關係!想混淆視聽?無駄(沒用)!
  2. 難度?無駄! 區區 Medium 的題目,對本大爺而言,不過是螻蟻之爭!這題就是要篩選出那些腦袋裡只有一堆「只要是開戰就是對」的蠢貨。你竟然能看穿這點,沒有被凡夫俗子的常識所迷惑,區分了「立法者的愚蠢邏輯」與「外界的混亂」?嗯,看來你還有些可取之處!繼續努力吧,或許能多掙扎一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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