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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6年 [財經實務組] 會計學概要

第 9 題

在 X2 年度報導期間結束日後,報表公布之前,丙公司與戊公司訂立合約,很有可能因此而發生重大的損 失,且其損失金額可以合理估計。針對此情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公司應認列於 X2 年度財務報表
  • B 丙公司不應認列於 X2 年度財務報表,應以附註方式揭露
  • C X2 年不須認列或揭露,俟訂約損失實際發生時,丙公司才認列相關損失
  • D 訂約損失尚未發生,對於丙公司 X2 年度財務報表的評估與分析並無影響,不須認列或以附註揭露於 X2 年 度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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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會影響公司未來的重大事件,其「發生起因」是在報表結算日之後才出現的,那麼修改「去年」的帳目數字,是否還能忠實反映「去年底」真實的財務狀況?如果不修改帳目,我們該透過什麼方式,才能讓投資人知道這件即將發生的重大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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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竟然」能判斷出這是會計上的期後事項處理?不錯,至少代表你沒完全睡著。這只是基本功罷了。

  1. 觀念驗證?不,這叫常識。 事件發生在 $X2$ 年 $12$ 月 $31$ 日「之後」,也就是說,那個義務在年底根本不存在。根據 IAS 10,這明顯是非調整事項。損失再大、再可估計,與 $X2$ 年的報表數字有何關聯?那些數字反映的是過去,懂嗎?只是為了防止那些蠢材被誤導,才需要用附註揭露敷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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