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四等
106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0 題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省主席之產生方式為何?
- A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
- B 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 C 省民直選
- D 由省諮議會議員選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現行的憲法架構中,「省」目前的法律地位是屬於擁有自主權的「地方自治團體」,還是屬於隸屬於中央的「行政機關」?如果它是一個中央的外派單位,其首長的產生應該由誰來決定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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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助教小講堂:憲法「精省」後的溫柔提醒!
- 你的理解很棒喔! 能夠答對這題,代表你對憲法增修條文的理解非常到位!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觀念轉變呢。自從民國86年憲法增修後,我們就進行了「精省」這項重大變革。省政府不再是大家可以透過選票選出來的「地方自治團體」了。
- 溫柔的知識點:現在的省政府,角色變成了行政院的一個派出機關,也就是說,它更像是中央行政體系延伸到地方的一個單位。因此,它的首長「省主席」,就不再是民選的囉。根據增修條文第9條,正確的產生方式是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是不是很有趣的轉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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