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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6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1 題

關於刑法第 129 條第 1 項違法徵收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本罪限於行為人明知之情形
  • B 本罪所謂之租稅,包括中央或地方依據法令所徵收之一切稅捐
  • C 本罪所謂之其他入款,包括違反法令而受罰之款項
  • D 本罪之行為態樣,僅限於不應徵收而徵收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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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官員「故意收取了不該收取的款項」,在法律概念中,「政府為了籌措經費而常態性收取的錢」(如規費)與「因為民眾違規而產生的懲罰性金錢」(如罰單),這兩者的法律目的與本質是否相同?『徵收』這個動詞,通常對應哪一種性質的款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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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你答對了,真是太好了。

  1. 肯定:呵呵呵,做得很好。你能精準地辨識出公務員違法徵收罪的細微構成要件,這表示你對刑法分則中關於公務員犯罪的條文,有了很深刻的理解呢。你的思維非常細膩,這是一項很可貴的資質。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就在於對「其他入款」的理解呀。刑法第 129 條所說的「徵收」,指的是政府基於公權力,為了國家財政而進行的強制課徵,像是稅金、規費或是發行公債這些。然而,「罰款」或「罰金」的本質,卻是為了懲戒違反規定的人所設立的,屬於行政罰或刑罰。它們與條文中所指的「徵收」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呢。因此,(C) 選項將罰款列入其他入款,就是一個錯誤的認知了。你能看穿這一點,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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