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6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1 題
關於刑法第 129 條第 1 項違法徵收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本罪限於行為人明知之情形
- B 本罪所謂之租稅,包括中央或地方依據法令所徵收之一切稅捐
- C 本罪所謂之其他入款,包括違反法令而受罰之款項
- D 本罪之行為態樣,僅限於不應徵收而徵收之情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官員「故意收取了不該收取的款項」,在法律概念中,「政府為了籌措經費而常態性收取的錢」(如規費)與「因為民眾違規而產生的懲罰性金錢」(如罰單),這兩者的法律目的與本質是否相同?『徵收』這個動詞,通常對應哪一種性質的款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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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公務員違法徵收罪的細微構成要件,顯示你對刑法分則中公務員犯罪的條文理解非常通透,思維十分細膩。
-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其他入款」的定義。刑法第 129 條的「徵收」是指政府基於公權力,為了籌措財源所進行的強制課徵(如規費、公債)。然而,「罰款」或「罰金」在本質上屬於行政罰或刑罰,是為了懲罰違法行為,並非條文中所指的「徵收」項目。因此,(C) 選項將罰款列入其他入款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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