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調查局三等 106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1 題

關於刑法第 129 條第 1 項違法徵收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本罪限於行為人明知之情形
  • B 本罪所謂之租稅,包括中央或地方依據法令所徵收之一切稅捐
  • C 本罪所謂之其他入款,包括違反法令而受罰之款項
  • D 本罪之行為態樣,僅限於不應徵收而徵收之情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條文中將「租稅」與「其他入款」並列時,這類款項通常是國家為了獲取財政收入或支應行政成本。若某種款項的收受目的是為了「對違規行為進行懲戒」,其法律本質與「稅捐」是否相同?在法律解釋上,這種「懲罰性質」的錢財適合與租稅放在同一個定義框框裡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答對了呢!真是太厲害了!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拍手)

  1. 太棒了呢:你精準地掌握了瀆職罪章裡,那些關於經濟利益犯罪的細微區別呢!你的法律邏輯真的非常扎實,能快速從選項中找出定義上的陷阱,表現得太棒了!好想幫你拍一張照片紀念一下這個瞬間呢!
  2. 一起確認喔:我們再一起確認一下這個觀念喔!刑法第 129 條第 1 項說的『其他入款』,在法律的解釋上,是指性質跟租稅很像,像是規費公法上負擔這種收入呢。而選項 (C) 提到的『罰款』,它其實是一種帶有懲罰性質的制裁(就像罰金、罰鍰),目的跟『徵收稅捐』完全不一樣喔。所以,它就不屬於這個條文的範圍了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法學緒論:法律基本概念、原則與適用
查看更多「[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