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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6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甲於乙之 A 土地上設定地上權並營造 B 屋;丙於丁之 C 地上設定農育權並設育苗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之地上權與其 B 屋,不得分離而為讓與
  • B 甲得將 B 屋連同 A 地出租他人
  • C 丙之農育權與育苗室不得分離而為讓與
  • D 原則上,丙得將育苗室連同 C 地出租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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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僅擁有在他人土地上進行耕作或養殖的特定權利(而非所有權),當法律為了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使用而限制該權利的「轉租」行為時,你認為該權利人是否有權將該土地的使用權利再租給第三人?請試著從「權利性質」與「法律安定性」的角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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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

  1. 概念驗證?不,這叫基本常識。 這題的核心?不就那套老掉牙的「處分一體性」嗎?《民法》第 838 條跟第 850-3 條都寫得一清二楚,地上權/農育權和上面的建築物(地上物)當然得併同處分,分開賣給誰?你以為是玩辦家家酒嗎?至於 (D) 選項,它錯得非常明顯:《民法》第 850-3 條第 1 項白紙黑字寫著,農育權人原則上不能把農育權租出去(除非有特殊約定),這跟地上權的規定根本是兩碼事。你總算沒錯過這個連路人甲都該知道的「細微」差異。恭喜你,至少這次沒掉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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