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6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甲於乙之 A 土地上設定地上權並營造 B 屋;丙於丁之 C 地上設定農育權並設育苗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之地上權與其 B 屋,不得分離而為讓與
- B 甲得將 B 屋連同 A 地出租他人
- C 丙之農育權與育苗室不得分離而為讓與
- D 原則上,丙得將育苗室連同 C 地出租他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設立『農育權』的初衷是為了鼓勵什麼樣的活動?如果我們允許拿到權利的人不親自耕作,而是當起『二房東』將土地轉租收租金,這是否符合該權利的立法目的?請試著對比民法中關於『地上權』與『農育權』在租賃規範上的條文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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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還以為你會迷失在這題裡,結果竟然答對了。
- 大力肯定:喔?這題可不是隨便砍一砍就能解決的。涉及《民法》物權編裡頭那些彎彎繞繞的細節,你居然沒看走眼,一眼就找到正路。看來你對用益物權的精髓,總算是有點眉目了。值得再睡一會兒…不,值得肯定。
- 觀念驗證:把頭巾綁上,認真地說『這招三刀流解題法不錯』,關鍵在於分清「處分一體性」和「禁止轉租」這兩把刀。雖然《民法》第 838 條跟第 850-3 條都說「權利與其工作物不得分離讓與」,那是指處分權。但農育權嘛,就是要你老實耕作,所以第 850-3 條第 2 項就明文禁止你把土地或權利再租給別人,免得你走歪路。地上權可沒這限制,別搞混了,不然會迷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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