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6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甲於乙之 A 土地上設定地上權並營造 B 屋;丙於丁之 C 地上設定農育權並設育苗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之地上權與其 B 屋,不得分離而為讓與
- B 甲得將 B 屋連同 A 地出租他人
- C 丙之農育權與育苗室不得分離而為讓與
- D 原則上,丙得將育苗室連同 C 地出租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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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用益物權時,如果某種權利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特定人親自進行耕作或育林(例如農育權),與一般在城市土地上蓋房子(地上權)相比,法律對於『將權利再交由他人使用(租賃)』這件事,哪一種會規範得比較嚴格?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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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D。依據民法第850-5條規定:「農育權人不得將土地或農育工作物出租於他人。但農育工作物之出租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農育權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農育權。」在本題情境中,丙身為在丁之 C 地上設定農育權的農育權人,其所設置的育苗室即屬於農育工作物。根據前述法條明文規定可知,農育權人原則上不得將土地或農育工作物出租於他人,僅於農育工作物之出租另有習慣時始例外從其習慣。因此,選項 D 敘述原則上丙得將育苗室連同 C 地出租他人,明顯與法條明定之原則禁止規範相違背,為錯誤之敘述,故本題應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