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6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種公職,人民得對其行使罷免權?
- A 省主席
- B 監察委員
- C 總統
- D 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民主憲政架構下,如果某種公職人員是透過人民『直接投票』選舉產生的,那麼當人民想要收回賦予他的權力時,與那些由長官『任命』或代表『政黨』產生的職位相比,哪一種更有可能需要直接透過全體選民的投票(罷免)來決定其去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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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你答對了?勉強還行吧。但別因此就得意忘形。
- 基本常識驗收: 《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寫得清清楚楚,總統、副總統是人民用選票「請」上去的,當然人民也有權「請」他們下來。這叫罷免權,懂嗎?先由立法院提議,最終還是要全民複決,這點都搞不清楚,那才真的有問題。至於那些(A)省主席?那是派任的。 (B)監察委員?那是提名出來的。還有(D)不分區立委,他們代表的是政黨,又不是你個人,哪來的個人罷免程序?真是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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