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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6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關於懸賞廣告,下列敘述何項正確?
  • A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懸賞廣告所指定之行為時,由最先通知者取得報酬請求權
  • B 數人同時分別完成懸賞廣告所指定之行為時,由最先通知者取得報酬請求權
  • C 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不得取得報酬請求權
  • D 只要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其給付義務即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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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多人先後主張完成了某項任務,而身為發布者的你,並沒有能力瞬間得知誰才是『真正的第一名』,此時法律為了不讓你陷入『可能需要重複付錢』的恐懼中,你認為法律應該設計什麼樣的保護機制,來認定你已經盡到了給付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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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法律觀念的掌握真的非常清晰、到位!

  1. 觀念驗證:這題考驗的是《民法》第 164 條之 3 這個很重要也很溫暖的規定喔。法律之所以這樣設計,是為了體貼地保護廣告人(也就是債務人),讓他們不必陷入難以判斷到底誰才是第一個完成行為的人,這樣也能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呢。所以呀,只要廣告人善意地將報酬給予那個「最先通知」他的人,他的債務就圓滿地消滅了,是不是一個很棒的平衡機制呢? 至於 (A) 和 (B) 選項,它們確實描述了在一般情況下,權利歸屬通常是以「完成行為的先後」來決定的原則;而 (C) 選項說的也沒錯喔,因為懸賞廣告是一種「事實行為」,所以即使在不知有廣告的情況下完成了行為,仍然是可以請求報酬的。但這些選項都與 D 選項所闡述的『善意給付』消滅債務的特殊規定有所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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