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6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甲於乙之 A 土地上設定地上權並營造 B 屋;丙於丁之 C 地上設定農育權並設育苗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之地上權與其 B 屋,不得分離而為讓與
- B 甲得將 B 屋連同 A 地出租他人
- C 丙之農育權與育苗室不得分離而為讓與
- D 原則上,丙得將育苗室連同 C 地出租他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創設「農育權」的目的是為了讓權利人能親自在土地上從事農、林、漁、牧等生產活動。如果法律允許權利人可以把這塊地轉租給別人當「二房東」收租,是否會違背了「促進土地實際生產利用」的初衷呢?在這種邏輯下,法律對於這種權利的『使用收益方式』會做出什麼樣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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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答案為 D。本題情境中,丙於丁之 C 土地上設定農育權並設有育苗室,丙即為農育權人,而育苗室屬於農育工作物。依據民法第850-5條明文規定:「農育權人不得將土地或農育工作物出租於他人。但農育工作物之出租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農育權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農育權。」由此可知,在原則上,農育權人依法是絕對禁止將土地或農育工作物出租給他人的。因此,選項 D 敘述「原則上,丙得將育苗室連同 C 地出租他人」,明顯與前述法條明定不得出租之規範不符,屬於錯誤的敘述,故為本題正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