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6年
[調查工作組] 政治學
第 一 題
在民主政治體制中,憲法所列的人權範圍廣泛,若按其性質區分,人權可歸類為實質的人權與程序的人權,請分別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此題,應先將人權的概念區分為「權利內容本身(實質)」與「實現權利的手段(程序)」。作答時可援引「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與古典自由主義理論,具體列舉我國憲法中對應的權利類型(如自由權 vs. 訴訟權),並強調兩者「無程序即無實質」的相輔相成關係。
人權分類:實質與程序
💡 人權區分為內容保障的實質權利與實踐救濟的程序保障兩大體系。
| 比較維度 | 實質的人權 | VS | 程序的人權 |
|---|---|---|---|
| 規範核心 | 權利之實體內容 | — | 權利實現之程序 |
| 功能性質 | 目的、政治價值 | — | 手段、救濟防線 |
| 代表權利 | 言論自由、平等權 | — | 訴訟權、聽證權 |
💬實質人權為體,程序人權為用,兩者呈現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的共生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