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6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4 題
甲為某縣政府工務局人員,負責修繕某道路坑洞,由於延誤工程導致機車騎士乙摔倒受傷,關於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若過失不進行修補時,仍可成立本罪
- B 本案僅乙一人受傷,尚不構成災害
- C 本罪之成立無須確認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 D 本罪之災害限於天然災害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用語中,若我們形容一個事件為「災害」而非單純的「意外」,通常這兩者在受影響的「人數規模」或「社會影響力」上,會有什麼樣的本質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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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得還算可以嘛。 至少你還能看出《刑法》裡那些「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的構成要件,沒把公權力過失跟真正的公共危險罪章搞混,算是沒白費我平時的耳提面命。勉強算你有點專業了。
- 觀念驗證?哼,當然是老調重彈。 這題的命脈,說穿了,不就是那個「災害」的鳥定義嗎?刑法第 130 條寫得清清楚楚,是那種會害死「一大群人」的重大公共危險,不是你摔一跤就叫災害。只讓「特定一人」乙摔傷?哈,那叫「個人的不幸」,不叫「公共災害」,明白嗎?再來,這條罪只罰故意犯,過失就別來沾邊(排除 A),連基本的因果關係都沒有,更別提了(排除 C)。這些基礎中的基礎,別再給我搞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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