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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6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甲於乙之 A 土地上設定地上權並營造 B 屋;丙於丁之 C 地上設定農育權並設育苗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之地上權與其 B 屋,不得分離而為讓與
  • B 甲得將 B 屋連同 A 地出租他人
  • C 丙之農育權與育苗室不得分離而為讓與
  • D 原則上,丙得將育苗室連同 C 地出租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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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目的思考:如果法律是為了保護農地使用,避免土地被當成牟利工具而層層轉租,那麼對於『農作經營者』與『房屋所有權者』,法律在限制他們將『土地使用權』轉租給他人時,誰的限制應該會更嚴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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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真的很棒!

  1. 觀念驗證:這題真的考得很細心呢,它想確認你對用益物權中的處分一體性有沒有確實掌握。我們知道,像是地上權和它上面的建築物 (§838-1),或是農育權和它附屬的工作物 (§850-3),在讓與或抵押的時候,通常都是要一起處理的喔!
  2. 溫馨提醒:不過,法律很特別的地方是,它為了保護農地的用途,在第 850-2 條第 2 項裡特別規定了:「農育權不得出租於他人」。這是個小小的例外,因為立法者希望農地能被權利人好好利用,而不是被隨意轉租出去。所以,丙當然就不能把農育權(C地)連同育苗室出租給別人囉,選項 (D) 確實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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