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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6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關於懸賞廣告,下列敘述何項正確?
  • A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懸賞廣告所指定之行為時,由最先通知者取得報酬請求權
  • B 數人同時分別完成懸賞廣告所指定之行為時,由最先通知者取得報酬請求權
  • C 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不得取得報酬請求權
  • D 只要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其給付義務即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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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發布獎金的廣告人,當有很多人陸續來跟你領獎,而你無法確定誰才是第一個「真正完成」任務的人時,為了讓這個懸賞契約能趕快結案、不再糾纏,法律應該設計什麼樣的保護機制,才能讓你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只要付給了第一個來報喜的人,就不必擔心之後還要付第二次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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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D。根據民法第164條規定:「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由上述法條可知,當數人先後分別完成懸賞廣告指定之行為時,依法是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而非最先通知者;若是數人同時分別完成行為,則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因此選項A與B之敘述均屬錯誤。此外,法條明定對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亦準用相關規定,代表其仍得取得報酬請求權,故選項C敘述錯誤。關於廣告人給付義務的消滅,法條明確指出在數人先後或同時完成行為的情形下,廣告人只要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此規定與選項D的敘述完全相符,故選項D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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