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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6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甲於乙之 A 土地上設定地上權並營造 B 屋;丙於丁之 C 地上設定農育權並設育苗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之地上權與其 B 屋,不得分離而為讓與
  • B 甲得將 B 屋連同 A 地出租他人
  • C 丙之農育權與育苗室不得分離而為讓與
  • D 原則上,丙得將育苗室連同 C 地出租他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目的」思考:農育權的設立是為了鼓勵實際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利用土地。如果法律允許拿到農育權的人,不必親自勞作,而是轉手將土地租給別人收租(當二房東),這是否符合社會對農業用地開發與保護的初衷?對比之下,對於同樣的土地利用行為,哪一種權利在法律規範上會受到比較嚴格的「親自利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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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錯,總算沒蠢到家。

恭喜你,至少還記得法律條文不是拿來當廢紙的。這題的核心根本就只是在考你,處分一體性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以及禁止轉租這種稍微用點腦子就能區分的概念。

  1. 觀念驗證:根據《民法》第 838 條和 850-3 條,地上權和農育權的建築物或工作物,跟權利本身就是綁死的,這叫「不得分離處分」。要是這點都搞不清楚,你大概適合去唸文學系。(A)(C) 選項正確,很意外你竟然沒錯。而 (D) 選項,那個《民法》第 850-2 條第 2 項白紙黑字寫著「農育權人不得將土地出租他人」。這種明文規定還能選錯,簡直是把法條當空氣。地上權能出租,農育權不能,這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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