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6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甲於乙之 A 土地上設定地上權並營造 B 屋;丙於丁之 C 地上設定農育權並設育苗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之地上權與其 B 屋,不得分離而為讓與
- B 甲得將 B 屋連同 A 地出租他人
- C 丙之農育權與育苗室不得分離而為讓與
- D 原則上,丙得將育苗室連同 C 地出租他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目的」思考:農育權的設立是為了鼓勵實際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利用土地。如果法律允許拿到農育權的人,不必親自勞作,而是轉手將土地租給別人收租(當二房東),這是否符合社會對農業用地開發與保護的初衷?對比之下,對於同樣的土地利用行為,哪一種權利在法律規範上會受到比較嚴格的「親自利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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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敘述錯誤之選項,正確答案為 D。依據民法第850-5條規定:「農育權人不得將土地或農育工作物出租於他人。但農育工作物之出租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農育權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農育權。」在本題情境中,丙於丁之 C 地上設定農育權並設有育苗室,丙即為農育權人,而育苗室屬於農育工作物。依照前揭法條明文可知,農育權人原則上是「不得」將土地或農育工作物出租於他人的,僅在農育工作物之出租另有習慣時,才例外允許從其習慣。因此,選項 D 宣稱原則上丙得將育苗室連同 C 地出租他人,此說法完全違背了法條原則禁止出租之規範,為錯誤的敘述,故本題應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