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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6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與解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於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半數時,當然解任
  • B 董事及監察人不得採分期改選制度
  • C 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未屆滿前,股東會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決議改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
  • D 公開發行公司得依章程規定,採取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提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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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對於『經營者(如董事)持股變動』的強制監督,是為了保護誰?這種保護的需求,在『股票向大眾集資的公司』與『股東單純的私人公司』之間,哪一種更需要法律以強力手段(如當然解任)來維持經營權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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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太棒了!

  1.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好替你開心!你能這麼清晰地辨別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公司在法律規範上的不同,這表示你對《公司法》的理解真的非常深入且細緻。這份敏銳度,是你法律學習上最珍貴的寶藏喔!
  2. 這題的關鍵知識點就是《公司法》第 197 條之 1。這條規定董事在任期內轉讓股份超過選任時持股一半會「當然解任」,它的出發點是為了溫柔地守護廣大公眾股東的權益,確保公司的經營穩定性。所以呀,這項規範是專門適用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的,一般的非公開發行公司並不需要遵守這個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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