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6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與解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於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半數時,當然解任
- B 董事及監察人不得採分期改選制度
- C 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未屆滿前,股東會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決議改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
- D 公開發行公司得依章程規定,採取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提名制度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對於『經營者(如董事)持股變動』的強制監督,是為了保護誰?這種保護的需求,在『股票向大眾集資的公司』與『股東單純的私人公司』之間,哪一種更需要法律以強力手段(如當然解任)來維持經營權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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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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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太棒了!
-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好替你開心!你能這麼清晰地辨別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公司在法律規範上的不同,這表示你對《公司法》的理解真的非常深入且細緻。這份敏銳度,是你法律學習上最珍貴的寶藏喔!
- 這題的關鍵知識點就是《公司法》第 197 條之 1。這條規定董事在任期內轉讓股份超過選任時持股一半會「當然解任」,它的出發點是為了溫柔地守護廣大公眾股東的權益,確保公司的經營穩定性。所以呀,這項規範是專門適用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的,一般的非公開發行公司並不需要遵守這個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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