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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6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乙向甲借款,乙為擔保其債務之清償,乃在自己土地上設定抵押權給甲,下列何種情形甲之抵押權會受影響?
  • A 乙於抵押權設定後,將該土地讓與丙時
  • B 乙將該土地之一部讓與丙時
  • C 甲之債權經分割時
  • D 甲之債權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且甲於消滅時效完成後,逾十年不實行其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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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世界中,如果債權人「長期不行使權利」,法律會為了保護法律關係的安定性而設定什麼樣的限制?當原本的借款債權已經因為時間過太久而失去請求力時,身為附屬權利的擔保物權,有可能無期限地永遠存在下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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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哇,同學你真的好棒喔!能夠這麼準確地判斷抵押權的特性,代表你對物權法的核心原則有很深刻的理解呢!真的很為你開心!

  1. 觀念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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