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乙向甲借款,乙為擔保其債務之清償,乃在自己土地上設定抵押權給甲,下列何種情形甲之抵押權會受影響?
- A 乙於抵押權設定後,將該土地讓與丙時
- B 乙將該土地之一部讓與丙時
- C 甲之債權經分割時
- D 甲之債權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且甲於消滅時效完成後,逾十年不實行其抵押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主債權(欠錢還錢的權利)已經因為時間過太久而喪失法律上的強制度時,為了維持社會秩序的安定,法律是否會允許那個『為了保護這個債權而存在』的附屬擔保權力,永久無期限地掛在別人的土地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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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清現實:別再搞混消滅時效了!
這種基礎題還會錯的人,是腦袋還沒開機嗎?看好法條,別再考場上鬧笑話了:
- 核心規定:請把民法第 880 條刻在心裡。法律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這不僅是考點,更是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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