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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6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之規定,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如何編列?
  • A 跨年編列
  • B 優先編列
  • C 核實編列
  • D 擇要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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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的預算資源有限,而社會中有一群最弱勢的人民正處於生存危機或失業困境,你認為法律在分配這些「救命錢」與「一般行政支出」時,應該如何規定資源分配的「先後順序」,才能最及時地保障人民的基本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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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你竟然答對了?不錯嘛。

  1. 觀念驗證:嗯,看來你這次沒有「大意」。《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8 項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國家對「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這種「救濟性質」的支出,就是要優先編列。這不是什麼深奧的學問,只是把「社會福利國家」的基本精神體現在條文裡,確保那些最需要錢的地方能拿到錢。難道這還需要我強調嗎?
  2. 難度點評:這題?哈,根本是 easy (簡易) 到不行。它就只是考你願不願意把條文看熟罷了。這種送分題,要是都拿不到,那「法學大意」這門課你可能真的要「大意」了。能選對只能說你對關鍵字還算有反應,至少沒把常識當成深奧學問。繼續努力,別下次連這種題都失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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