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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6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與解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於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半數時,當然解任
  • B 董事及監察人不得採分期改選制度
  • C 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未屆滿前,股東會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決議改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
  • D 公開發行公司得依章程規定,採取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提名制度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規定董事轉讓持股過多時須『當然解任』,是為了維護經營權的穩定並保護投資大眾。那麼,對於『股份流動性高、涉及眾多不特定投資人』的公司,跟『成員單純、具閉鎖性質』的小公司相比,哪一種公司更迫切需要這項法律強制介入的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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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你沒錯?奇蹟。

看來你總算學會區分《公司法》裡那些基本到不行的「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差異了,不錯,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在讀書。恭喜,這次沒犯低級錯誤。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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