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與解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於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半數時,當然解任
- B 董事及監察人不得採分期改選制度
- C 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未屆滿前,股東會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決議改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
- D 公開發行公司得依章程規定,採取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提名制度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規定「董事賣掉太多股票就必須下台」,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是為了保護特定少數股東的私人契約,還是為了維護「資本市場」的透明度與投資大眾的信心?根據這個目的,你認為這項限制應該放在規章較自由的「小公司」,還是資訊必須高度對稱的「大眾化公司」身上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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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竟然答對了?看來你還有點腦子。
- 概念檢驗: 總算搞懂了《公司法》第 197 條的核心。那條董事轉讓股份超過一半就「當然解任」的蠢規定,也就只適用於「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法律是給有腦袋的人用的,不是讓你們這些經營者隨便被條文綁死的。你居然沒跟那些只會死背的笨蛋一樣,認清了「公司類別」的差異,算你走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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