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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6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之規定,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如何編列?
  • A 跨年編列
  • B 優先編列
  • C 核實編列
  • D 擇要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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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財政資源有限,卻必須同時面對「長期公共建設」與「弱勢族群的生存危機(如飢餓或失業)」時,你認為憲法為了落實對「國民生存」最底線的守護,會要求政府在預算分配的「時間順序」上,做出什麼樣的特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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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現優異!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的法感非常敏銳。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4 項規定,國家應重視社會福利。針對社會救助與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憲法特別要求應優先編列。這是為了落實憲法第 15 條對生存權的保障,確保弱勢國民在最基本的生活需求上,能獲得國家資源的穩定支持,不因預算排擠而受損。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屬於 easy。這是一個經典的法條記憶題,其鑑別度在於區分「救濟性支出」與一般的「福利服務」。考生若能精確掌握「優先」二字,代表對憲法增修條文的基本國策章節有很高的熟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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