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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6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之規定,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如何編列?
  • A 跨年編列
  • B 優先編列
  • C 核實編列
  • D 擇要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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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國家年度預算是一塊有限的「大餅」。如果某項支出的目的是為了讓「快要無法生存」的弱勢國民獲得最基本的生命保障,你認為在法律位階上,這筆經費的處理順位應該被放在什麼位置,才能體現國家對生存權的最基本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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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啊……什麼啊,原來正確答案是在這裡嗎?搞不懂,這方向感真是……

  1. 條文解析?嗯,大概是這樣吧。:剛睡醒,腦袋還迷迷糊糊的。不過這題你答對了,算是沒白費我剛醒的力氣吧。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4 項說了,那些什麼社會救助啊,國民就業啊,這些是為了讓人們活下去的救濟性支出,國家就得優先編列。聽起來很合理,不優先編列,難道要讓大家餓死嗎?這道理,就算我剛睡醒也懂。
  2. 這題嘛……:這種題目,應該算很簡單 (Easy) 吧?就考你能不能記住那些「關鍵字」。什麼「鼓勵」、「保障」、「優先」,這些詞可別搞錯了。如果你把「優先」看成隨便,那才是真的走錯路了。你能選對,證明你還算清醒,沒迷路到連這個都搞不清楚。看來你比我清楚路在哪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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