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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6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一 題

一、中國福建漁民甲,在臺灣海峽(公海上)想與我國漁民進行交易,但因雙方談不攏未能成交。甲惱羞成怒,攜帶長刀跳上我國籍漁船,想要壓制反抗而奪走船上財物,不料卻遭到我國漁船上眾人反抗,反而將甲制伏。
試附理由說明:依據刑法應如何評價甲之行為。(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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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兩個核心概念:第一是刑法的「空間效力」,須直接聯想到刑法第3條的「旗國原則」,確立我國具備管轄權;第二是「財產犯罪」的認定,須依據三階層理論,分析甲攜帶長刀登船搶奪財物未果的行為,是否構成加重強盜未遂罪,並注意探討「兇器」的定義與「著手」的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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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我國刑法對公海上我國籍船舶之空間效力(管轄權),以及攜帶兇器強盜未遂之要件認定與評價。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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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旗國原則與加重強盜
💡 依旗國原則取得管轄權,並審查攜帶兇器強盜之著手與未遂。

🔗 加重強盜未遂罪之論證流程

  1. 1 空間效力確認 — 依刑法第3條旗國原則,我國對我籍船艦具管轄權
  2. 2 行為著手審查 — 攜械登船欲強奪財物,對法益已生直接危險
  3. 3 加重事由認定 — 長刀具危險性,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兇器
  4. 4 犯罪評價與沒收 — 成立330條第2項未遂,並依38條宣告沒收長刀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甲係為脫逃而施強暴脅迫,則應轉向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討論。
🧠 記憶技巧:一旗(國原則)、二強(盜著手)、三兇(器加重)、四未(遂減輕)
⚠️ 常見陷阱:答題容易忽略公海船舶的空間效力,或是在論述強盜罪時漏未引引用加重條款的具體款次。
準強盜罪 隔地犯之管轄 沒收新制 兇器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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