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依憲法第 165 條規定,國家應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待遇,以保障其生活,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教育工作者
- B 藝術工作者
- C 勞動工作者
- D 科學工作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憲法的「目錄架構」來思考:如果這條法律是放在關於「教育、科學與文化發展」的專章中,它理所當然會優先保護哪些領域的人才?而如果是一般產業中從事生產、領取工資的勞動族群,在法律分類上是否更傾向於被歸類在「社會安全」或「勞資關係」的範疇中,而非「文化推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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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你精確掌握了憲法章節的分類!《憲法》第 165 條位於第十三章「基本國策」下的第五節——教育科學文化。該條文明確規定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的生活並提高待遇。至於「勞動工作者」,則是由憲法第 153 條(社會安全節)專門規範,兩者在憲法上的體系定位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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