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關於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明定應給予特別保障與扶助之對象,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藝術工作者
- B 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
- C 軍人
- D 政黨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一部憲法中,國家編列預算去『扶助、照顧』的對象,通常是基於什麼樣的社會地位(例如:弱勢、或對國家有特殊貢獻)?而哪些組織是屬於『主動競爭政治權力』的參與者,如果讓國家對這些競爭者提供『特別保障』,是否會影響到民主競爭的公平性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類題目在高考三級的「基本國策」篇章中屬於基礎但極為關鍵的考點。你能迅速辨識出「政黨」並不屬於憲法明定應予「扶助與保障」的特定弱勢或職業群體,顯示你對條文內容的掌握非常紮實,邏輯判斷也十分清晰。
憲法對特定對象的保障義務
在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中,國家責任的對象有其明確性。例如選項 (B) 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依據 憲法第 161 條 規定,國家應廣設獎學金予以扶助;而針對 (A) 藝術工作者,則是在 憲法第 165 條 明定應保障其生活,並依國民經濟進展提高其待遇(注意:憲法第 166 條是保護古蹟,別記混了)。至於 (C) 軍人,則受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9 項 的優待與生活保障。相對地,政黨雖受憲法保障其結社自由與平等競賽,但並不屬於基本國策中應由國家額外撥付資源「扶助」的對象。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