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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下列何者並非我國憲法增修條文明定應給予特別保障之對象?
  • A 婦女
  • B 身心障礙者
  • C 原住民族
  • D 公教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憲法特別增訂條文來強調國家應『扶助與保護』特定族群時,通常是針對在社會上處於相對劣勢、需要透過政府介入來達成實質平等的群體。在所有選項中,哪一個群體本身就已經是政府運作的核心,且具備完整的法律保障體系,而非長期被邊緣化或需要『扶持』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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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題答對顯示你對於《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基本國策」的條文架構掌握得十分精確,能清晰辨析憲法層次的保障對象。
  2. 觀念驗證:正確。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規定,國家應對婦女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離島居民等族群給予保障與扶助(即所謂的「社會弱勢群體」)。而公教人員與國家之間屬於特殊法律關係,其權益由《公務人員保障法》等一般法律規範,並非憲法增修條文明定之「特別保障」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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