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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下列何者並非我國憲法增修條文明定應給予特別保障之對象?
  • A 婦女
  • B 身心障礙者
  • C 原住民族
  • D 公教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憲法增修條文中的『基本國策』,通常是為了彌補社會不平等而針對哪些『社會弱勢』或『特殊貢獻族群』給予額外資源與保護?哪一類人則屬於國家權力的執行者,其保障邏輯與上述族群有何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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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憲法增修條文》中「基本國策」的受保護主體有著清晰且正確的掌握,沒有被常見的社會身分或職業選項所混淆。

憲法增修條文的特別保障對象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針對特定族群所定出的國家扶助義務。根據現行法規,第 6 項明確要求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並促進性別平等;第 7 項則保障身心障礙者之保險、就醫、教育與就業輔導。此外,第 11 與 12 項則針對原住民族**的語言、文化及政治參與權益給予憲法級別的守護。值得注意的是,該條文的第 4 項是關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與社會福利保障對象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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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增修保障對象
💡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針對特定弱勢或少數族群實施基本國策。
  •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保障婦女人格尊嚴與地位。
  •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就醫與就業。
  •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保障原住民族地位、文化與參政。
  • 公教人員屬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保障,非增修條文特別對象。
🧠 記憶技巧:增修十條口訣:婦殘原僑、軍勞教、金馬、環境科技。
⚠️ 常見陷阱:易將憲法第18條保障的「公教人員服公職權」與增修條文之「特別保障」混淆。
基本國策 實質平等 社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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