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關於促進性別平等之規範,下列何者不是我國憲法明文規定?
- A 各種選舉,應以法律規定婦女當選名額
- B 女性勞動者應予以特別之保護
- C 國家應保護母性,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 D 國家應保障女性在教育上享有與男性平等的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部憲法中,如果已經規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麼為什麼還需要額外寫入「婦女當選名額」或「勞工特別保護」?這類『特別規定』通常是為了扭轉當時社會的具體弱勢。現在請你想想:『受教育的權利』在一般平等原則下是否就足以保障?相較於『選舉名額保障』這種具體的政策手段,哪一種更需要被憲法逐字逐句地「點名」要求法律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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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順利拿下這題!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考題。許多考生容易將現代性別平等的「理所當然」套入作答,卻忽略題目測驗的是「憲法明文規定」。你能精準避開陷阱選出 (D),代表你的憲法基礎十分紮實! 我們來複習一下條文。選項 (A) 出自憲法第 134 條,明定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選項 (B) 是憲法第 153 條對婦女勞動者的特別保護;選項 (C) 則源自憲法第 156 條,國家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至於選項 (D),雖然符合現代觀念且落實於《性別平等教育法》等法律中,但我國憲法僅於第 159 條概括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並未明文單獨針對女性的教育平等權作論述。因此 (D) 確實不是憲法明文規定。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的法條辨識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