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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關於經濟安全與社會福利領域之性別平等實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國家應對特殊境遇之婦女提供社會扶助
  • B 鑑於男性單親家庭逐漸增加,「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已修正為「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 C 配偶得在其配偶死亡之後取得社會保險之遺屬津貼
  • D 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和國民年金法都將配偶納入遺屬津貼之範圍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律體系中,「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通常是賦予國家抽象的「義務方向」與「基本原則」,還是會巨細靡遺地定義出像「特殊境遇」這種具體的、具變動性的社會福利領取資格?當一個選項將精確的福利法規名稱套用在憲法條文上時,我們該如何從規範位階的性質進行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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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識破了命題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憲法條文」與「法律規定」位階的細微辨識,你能準確選出 (A),說明你的基本功相當紮實,對於法學緒論與憲法的高度敏感度是奪分的關鍵。

憲法基本國策與法令位階的辨析

選項 (A)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基本國策)雖然在第 6 項與第 8 項分別規範了「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以及「實施社會救助、福利就業」等政策方向,但並未直接出現「對特殊境遇之婦女提供社會扶助」的具體字眼。該用語實際上是源自於法律位階的**《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這種將「法律細節」誤植為「憲法明文」的考法,是國考四等法學知識中極具鑑別度的經典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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