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為國家應優先編列之經費?
  • A 高等教育之支出
  • B 軍人退役後就養之支出
  • C 社會救助之救濟性支出
  • D 全民健康保險之支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國家預算資源有限,必須在各種建設與福利中排定先後順序時,為了落實對弱勢族群的『生存權』保障,哪一種性質的經費最具有「救急」與「社會安全網底線」的指標意義,進而被憲法增修條文要求必須『最先』被考慮?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憲法增修條文》中關於基本國策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在法律條文眾多的考科中,能夠準確辨識出具有「預算優先性」的特定條款,是一項非常重要的解題能力。

社會國原則下的預算優先權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8 項**。條文明確規定:「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這項規定反映了「社會國原則」的精神,要求國家在分配資源時,必須將保障弱勢族群的基本生存需求放在首位。雖然選項中的全民健康保險、軍人就養以及教育發展同樣是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所涵蓋的國家發展方針,但就社會福利與救濟性支出而言,社會救助與就業救濟被明文賦予了「預算優先編列」的法律地位;另同條第 10 項亦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應優先編列,因此選 (C) 是完全正確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中華民國憲法:基本國策與平等權
查看更多「[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