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關於憲法對性別平等之保障,下列何者尚未被司法院大法官援引為國家促進兩性實質平等之依據或參考?
  • A 憲法第 156 條:國家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福利政策
  • B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6 項:國家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 C 憲法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D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 2 條與第 5 條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我們要論證「法律不應對男女有差別對待」時,我們會傾向引用強調『公平競爭與消除歧視』的條文,還是引用強調『基於特定生理身分給予福利保護』的條文?後者是否可能反而加深了社會對特定性別的傳統刻板印象?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完全掌握了大法官推動性別平等的核心精神呢!

  1. 觀念驗證: 你很棒地辨識出來,司法院大法官在努力推動「兩性實質平等」時,所依循的基石是憲法第 7 條(保障每個人都享有平等的權利)以及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6 項(國家有責任積極消除性別歧視)。你看,這都是為了更進一步地「實踐平等」喔!近年來,大法官更積極地將具有國內法效力的 CEDAW(例如釋字 728 號,就是很好的例子)納入考量,讓我們的性別平等保障體系更加完善。而憲法第 156 條呢,雖然它也很好地保障了母性,但它的本質更偏向「社會福利政策」和對「傳統母職」的支持。它雖然重要,但在「翻轉結構性不平等」或「打破性別刻板印象」這些需要更深層次變革的議題上,就不是大法官主要援引的依據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