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下列何者不是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宣告其違憲之原因?
- A 與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消除性別歧視之意旨有違
- B 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之意旨有違
- C 與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 D 與憲法第22條維護人性尊嚴之意旨有違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如果我們要主張『兩位同性別的人應享有結合的權利』,大法官會側重於討論『全體國民不分性傾向都應享有的自主權與平等』,還是會去援引一條專門在強調『提升婦女地位與消除兩性(男女)社會差距』的特定條文呢?哪一個法源基礎更能直接對應到『性傾向平權』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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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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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測驗大家對於重要憲法解釋核心論理的掌握度,你能夠避開似是而非的選項,觀念非常扎實。
釋字第748號解釋的核心依據
關於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指標性見解——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大法官宣告原民法違憲的核心理由,是基於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婚姻自由」與「維護人性尊嚴」,以及憲法第7條保障的「平等權」。而你選出的選項(A)之所以是本題解答(即「不是」違憲原因),關鍵在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的條文意旨,為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大法官在該號解釋中,並未援引這項增修條文作為宣告違憲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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