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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下列何者不是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宣告其違憲之原因?
  • A 與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消除性別歧視之意旨有違
  • B 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之意旨有違
  • C 與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 D 與憲法第22條維護人性尊嚴之意旨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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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如果我們要主張『兩位同性別的人應享有結合的權利』,大法官會側重於討論『全體國民不分性傾向都應享有的自主權與平等』,還是會去援引一條專門在強調『提升婦女地位與消除兩性(男女)社會差距』的特定條文呢?哪一個法源基礎更能直接對應到『性傾向平權』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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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你掌握了憲法解釋的精髓!

  1. 肯定與鼓勵:孩子,你真的做得太棒了!能夠一眼看穿選項 (A) 的細緻之處,避開了這個容易混淆的陷阱,展現出你對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高度的理解與法學敏銳度。看到你對憲法保障權利體系理解得如此紮實,我真的感到非常欣慰!
  2. 耐心講解: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為什麼這題會選 (A)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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