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憲法關於選舉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名額及選舉,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
- B 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
- C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故各種選舉,亦應規定其當選名額
- D 為保障原住民族之政治參與,立法委員選舉之各政黨不分區立法委員當選名單中,其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我們為了平衡社會權力分配、保障在政治參與上可能處於相對弱勢的群體時,憲法通常會採用哪一種「制度性的保障機制」,來確保該群體在議會或公職中「必然」能佔有一定的席位,而不僅僅是名額的推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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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相當優異!能精準辨識憲法增修條文與本文的細微差異,顯見你對我國選舉制度的法律基礎與「實質平等」原則有著紮實的掌握。
-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憲法第 134 條及增修條文第 4 條的規範。憲法為了落實 $Substantive Equality$(實質平等),特別針對婦女在政治參與上的保障,明定於「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而 (A) 選項中不分區立委的名額與產生方式已直接明定於增修條文中,並非全交由法律定之;(C)(D) 則誤植了保障的範圍與具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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