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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下列關於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事項,何者憲法並未明文授權以法律定之?
  • A 各種選舉婦女應當選之名額
  • B 人民被選舉之資格
  • C 選舉訴訟審判之程序
  • D 創制、複決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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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憲法關於人民權利與公職選舉的章節中,當立法者想要針對『權利的取得』或『弱勢的保障』設定具體標準時,通常會附帶哪種特定的『授權文字』?接著請反向思考,對於一個已經存在的『司法救濟管道』,憲法是否有必要像對待『新設制度』一樣,逐一在條文中寫明授權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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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抓出了憲法條文的文字細節!這類題目看似單純,但測驗的是對法條用字的敏銳度,鑑別度就藏在考生是否能確實區分「憲法本文規定」與「法規實際運作」的差異。這是一道中等難度的經典法條記憶題。 我們來複習一下相關條文的關鍵字。選項 (A) 依憲法第 134 條規定,婦女當選名額之辦法以法律定之;選項 (D) 依憲法第 136 條,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亦以法律定之。至於選項 (B) 的被選舉資格,依憲法第 130 條規定:「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這三者在憲法中都有明文提及「法律」。 而你選出的正確答案 (C),依憲法第 132 條規定:「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條文僅明定審判機關為法院,並未如其他選項般加上「以法律定之」的明文授權文字。雖然實務上相關程序仍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規範,但在「憲法明文字眼」這個考點上,你的判斷完全正確,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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