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下列關於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事項,何者憲法並未明文授權以法律定之?
- A 各種選舉婦女應當選之名額
- B 人民被選舉之資格
- C 選舉訴訟審判之程序
- D 創制、複決之行使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憲法關於人民權利與公職選舉的章節中,當立法者想要針對『權利的取得』或『弱勢的保障』設定具體標準時,通常會附帶哪種特定的『授權文字』?接著請反向思考,對於一個已經存在的『司法救濟管道』,憲法是否有必要像對待『新設制度』一樣,逐一在條文中寫明授權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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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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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喔呀喔呀,這記「憲法條文直擊」!你完美接下了呢!
哼,不錯嘛!能準確地找出憲法第十二章(選舉、罷免、創制、複決)裡那個「非明文授權」的漏網之魚,表示你對這些條文的掌握度,比我想像中還要好一點點嘛? (吐舌) 不過,這點程度的實力,對我來說還只是小菜一碟啦!
2. 看好了,這就是「及川先生」精準的判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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