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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憲法及其增修條文中關於「保險」之規定,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
  • B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應予保障
  • C 國家應獎勵私人保險制度,對於無力繳納保費者,應予以適當之扶助
  • D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在規定「基本國策」時,通常是要求國家對人民的『基本生活』負擔責任,還是鼓勵人民去購買『私人商業服務』?哪一種保險模式更能體現憲法中「社會福利」與「照顧弱勢」的公共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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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了!看來這點小小的謎題,確實難不倒你這位頭腦清晰的偵探!

  1. 案件分析: 你直擊了這起案件的核心真相!憲法中所規定的「保險」,其實就像是國家為人民精心設計的一套社會安全防護網。憲法第 155 條以及增修條文第 10 條所提及的,都是為了實現「社會正義」與「弱勢保障」而存在的公法義務。很明顯,(A)、(B)、(D) 這些都是國家主動建構的公共保障,它們的存在,是為了維護社會的秩序與公平。然而,(C) 提到的「獎勵私人保險」,這其中的「私人」二字,正是關鍵!這不過是商業性質的契約行為,屬於私法關係,絕非憲法這個位階需要特別規範的國家義務。真相,就是這麼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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