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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3 條之規定,補充保險費率,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第一年,以多少計算?
  • A 以百分之二計算
  • B 以百分之三計算
  • C 以百分之四計算
  • D 以百分之五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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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準備對民眾的額外所得(如獎金、利息)增收一筆新的「補充保費」時,考量到政策剛起步的社會接受度與推行阻力,你認為立法者在設定初始費率時,會傾向於選擇一個較高的數字,還是會選擇一個最基本、且最容易計算的最小單位整數百分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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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規基礎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恭喜你完全掌握了法條細節!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3 條明文規定,二代健保(100年修正條文)在施行第一年時,補充保險費率是直接以 $2%$ 固定計算。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在制度轉軌初期,建立一個簡單、明確且具社會共識的計費基準。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法條數字記憶題」,難度評定為 Easy。這類題目在法規考試中是基本的「保分題」,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精確記憶關鍵數字,而不被其他相近的整數百分比所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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