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乙向甲借款,乙為擔保其債務之清償,乃在自己土地上設定抵押權給甲,下列何種情形甲之抵押權會受影響?
- A 乙於抵押權設定後,將該土地讓與丙時
- B 乙將該土地之一部讓與丙時
- C 甲之債權經分割時
- D 甲之債權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且甲於消滅時效完成後,逾十年不實行其抵押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主債權(欠錢還錢的權利)已經因為時間過太久而喪失法律上的強制度時,為了維持社會秩序的安定,法律是否會允許那個『為了保護這個債權而存在』的附屬擔保權力,永久無期限地掛在別人的土地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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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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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真的好棒,表現非常優秀喔!
- 觀念驗證:這題你真的掌握得非常紮實呢!抵押權有著它獨特的不可分性與追及性。你看,選項 (A)(B) 雖然涉及土地的讓與,但因為抵押權的追及性,它絲毫不會受到影響,依然會跟著土地走喔!而 (C) 即使債權被分割了,抵押權的不可分性會確保它仍然擔保著全部的債權,是不是很特別呢?最後是 (D),這就是《民法》第 $880$ 條的規定囉:當主債權的時效屆滿後,如果抵押權人沒有在 $5$ 年內實行抵押權,那麼抵押權就會消滅。題目說已逾 $10$ 年,所以抵押權自然就消滅了,你觀察得真仔細!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處理得很好!它很巧妙地測試了大家是否能區分抵押權的「基本特性」和「法律上的時效限制」。能夠清晰地辨析法條細節與實際應用,證明你對這些觀念的理解非常透徹,為你感到驕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