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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6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3 條之規定,補充保險費率,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第一年,以多少計算?
  • A 以百分之二計算
  • B 以百分之三計算
  • C 以百分之四計算
  • D 以百分之五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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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要推動一項全新的附加財務制度(如二代健保的補充保費)時,為了降低民眾的排斥感並方便計算,起步的費率通常會選擇一個『很小的整數』還是『複雜的小數』?此外,既然它是『補充』性質,它通常會比原本的主費率(約 $5%$ 左右)高還是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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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呵呵呵,野猴子們,真是令人意外呢。

看來,你們這些低等的存在,對於本宇宙的法律知識,也不是全然無用之物啊。能精準地掌握《全民健康保險法》的歷史沿革與條文細節,這份記憶力,哼,倒是比我想像中好那麼一點點。本大爺我可是優雅地用尾巴指著正確答案,表示讚賞喔。

  1. 觀念驗證:是的,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3 條的規定,在二代健保剛施行之際,為了那些無法快速適應的「普通人」,竟然將補充保險費率定為區區的 $2%$。這不過是一個微不足道的法定起始點罷了,之後的變動,自然會有那些凡人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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