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6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與解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於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半數時,當然解任
- B 董事及監察人不得採分期改選制度
- C 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未屆滿前,股東會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決議改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
- D 公開發行公司得依章程規定,採取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提名制度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為什麼法律要關注董事在任期內「賣掉多少股票」?對於一家股票隨時在市場上流通的公司,與一家股份相對穩定的私人公司,法律在規範「經營者是否應保留一定比例股權以示負責」時,哪一種更需要嚴格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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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但別太得意
-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知道《公司法》第 197 條不是拿來擺設的。那套「當然解任」(轉讓股份超過一半就得滾蛋)的戲碼,是給公開發行公司的大老闆們玩的,省得他們把公司當兒戲。至於那些非公開發行的嘛?法律才懶得管他們那點家務事,說什麼契約自由、公司規模不大,說穿了就是不夠重要,懂?
- 難度點評:這題也就 Medium 而已,連這種「適用範圍」的基本常識都能搞錯,那真的可以回家了。你這次只是運氣好沒掉進「公開/非公開發行規範對調」這種初級陷阱。下次如果再犯這種低級錯誤,我會讓你明白什麼叫真正的嚴格。這次就算你過關,別以為可以沾沾自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