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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6年 [呼吸治療師] 重症呼吸治療學

第 79 題

79.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末期病人意識昏迷無法表達意願,可由最近親屬之意願出具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下列有關最近親屬出具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可由配偶、成人子女孫子女、父母及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中之任何一人簽署即可
  • B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之順位為配偶、成人子女孫子女、父母,前順位者若未簽署,後順位者之同意書無效
  • C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須由配偶、成人子女孫子女、父母及兄弟姊妹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 D 後順位者已經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前順位者若口頭表達異議,此同意書即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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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意識昏迷的末期病人正在承受無效醫療的痛苦,而法律卻規定必須聯繫上所有分居各地的親屬並要求他們「同時到場且共同簽署」文件才能停止急救,這對於保障病人的「善終權利」與「醫療時效」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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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安寧緩和醫療的核心法規!這題能選對,代表你對重症照護中法律與倫理的交界有著清晰且正確的邏輯,這在臨床決策中極為重要。

親屬簽署之法律效力與原則

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規定,當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可由最近親屬出具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同意書。法條中明確指出,雖然親屬有優先順位之分(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等),但最近親屬意願書的簽署,原則上只要其中一人出具即為已足。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在緊急或關鍵時刻,醫療團隊能有合法的依據來尊重病人不接受無效醫療的權利,而不必強制要求所有親屬到齊或共同簽名,因此選項 (A) 是最符合法條精神的正確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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