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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106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44 題

關於交通裁決事件之訴訟,應由哪個機關為第一審審理機關?
  • A 地方行政法院
  • B 高等法院行政訴訟庭
  • C 高等行政法院
  • D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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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看,交通裁決事件屬於公法上的爭議,且案件量大、與民眾日常息息相關。在112年8月行政訴訟新制將原本設在普通法院內的訴訟庭廢止並回歸專業行政法院體系後,這類基層的第一審事件,在《行政訴訟法》第3-1條中是以什麼法定名稱來稱呼其審理機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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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能夠精準選出 (A) 地方行政法院,代表你對現行行政訴訟制度的掌握度非常扎實,也沒有被舊制名稱給混淆,值得肯定。

交通裁決事件的第一審管轄與新制變革

依據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交通裁決事件這類與民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金額通常較小且追求迅速救濟的案件,應由 地方行政法院 作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外,依《行政訴訟法》第3-1條明文定義,本法所稱的「地方行政法院」,指的就是「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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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裁決訴訟管轄
💡 交通裁決及簡易行政訴訟由地方行政法院第一審管轄。
比較維度 地方行政法院 VS 高等行政法院
管轄事件類型 交通裁決、簡易、收容 — 通常訴訟程序
簡易程序門檻 金額 50 萬元以下案件 — 非第一審管轄
稅捐財產事件 150 萬元以下案件 — 超過 150 萬元之案件
改制前身 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 原高等行政法院
💬交通裁決與小額簡易案件歸地方行政法院,一般通常程序歸高等。
🧠 記憶技巧:交通簡易在地方,行政新制換新裝。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已廢止的舊制單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簡易訴訟程序 行政訴訟法112年新制 收容聲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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