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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49 題

行政訴訟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幾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視為撤回訴訟?
  • A 四個月
  • B 三個月
  • C 二個月
  • D 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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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當法律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卻又要兼顧司法體系的運作效率時,如果雙方都不出庭,法律通常會給予一段「適中」的緩衝期。這段期間如果太短(例如一個月)可能過於嚴苛,太長則會讓案件懸而未決。在台灣的訴訟法架構中,對於這類「讓權利睡覺」到最後視同放棄的期限,通常會參考一個季度再多加一點的時間,你認為這會是多少個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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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條文中的關鍵細節!這題考查的是行政訴訟法第 185 條關於程序存續的重要觀念。當兩造無正當理由缺席,法律為了程序的安定性,會先擬制為「合意停止訴訟」,這是為了給予雙方緩衝;然而,法院的資源不能無限制地被空轉的案件占用,因此必須設定一個法律上的「停損點」。

訴訟程序的合意停止與期間觀念

本題的核心在於,如果當事人在這段期間內始終不聲請「續行訴訟」,法律就會進一步推定當事人已經沒有權利保護的必要,從而產生「視為撤回」的法律效果。依據條文規定,這個期限設定為四個月。這項規定與民事訴訟法的邏輯是相通的,目的都在於促使當事人積極行使權利,避免司法資源被浪費在停滯不前的爭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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