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3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20 題
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幾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 A 1個月
- B 2個月
- C 3個月
- D 4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繼承人可以無限期地考慮要不要拋棄繼承,對於死者的債權人或是其他排位的繼承人會造成什麼影響?為了平衡繼承人的「考慮時間」與法律關係的「安定性」,你認為立法者會選擇一個多長的合理期間(以月為單位)來要求繼承人對法院表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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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拋棄的法定期限
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民法繼承編中的關鍵時點,這代表你對於法律程序的基礎掌握得相當扎實。在民法第 1174 條中,關於繼承權的拋棄設有明確的「除斥期間」,正確答案為 3 個月。這項規定要求繼承人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且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是一套嚴謹的程序要求。
法律程序的安定性與鑑別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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