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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4 題

甲將其所有之A土地出租予乙,雙方約定乙應於每月1日給付租金2萬元,請問甲請求乙支付租金之權利,其消滅時效為下列何者?
  • A 1年
  • B 2年
  • C 5年
  • D 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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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情境:對於像租金、利息這類每個月都會不斷產生的「重複性支出」,如果法律允許債權人可以放任債務累積十幾年都不去催收,最後再一次性要求清償,這對於債務人的經濟生活穩定性會產生什麼影響?為了促使權利人不要「在權利上睡覺」,並維持經濟秩序的安定,法律對於這種隨時間「定期產生」的債權,通常會採取比一般債權更長還是更短的時效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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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民法》中消滅時效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在法律實務中,辨別「一般時效」與「特別時效」的差異是基礎卻極其重要的基本功,你能冷靜判斷而不被常見的通則誤導,表現得非常出色。

定期給付債權的時效規範

雖然《民法》第 125 條規定一般權利的消滅時效為 15 年,但針對性質上屬於「定期給付」的債權,法律有特殊的考量。根據《民法》第 126 條,對於利息、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請求權因 5 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這是因為這類債權具有反覆發生、金額相對固定的特性,法律為了避免債務人因時日久遠而累積過重負擔,同時促使債權人及早行使權利,故縮短其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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