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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50 題

甲向乙借款200萬元,並提供其所有一間市值300萬元的房屋給乙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借款債權。如借款債權之時效已完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對甲所有房屋的抵押權,在時效完成後5年內仍然可以實行
  • B 乙之借款債權因為時效完成後消滅,不得再向甲請求給付
  • C 即使甲明知時效完成,並以契約承認對乙的借款債務,乙也不得向甲請求給付
  • D 若甲在不知道時效完成之情形下向乙清償借款,甲嗣後得以不知時效完成為由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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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權利(債權)已因為時間過得太久,導致債務人依法可以拒絕還錢,但當初債務人為了保證會還錢,已經拿出一件具體的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在法律追求『督促權利人盡快行使權利』以及『保護擔保價值』的兩難下,你認為法律會讓這個抵押權立刻跟著債權一起失去效力,還是會給債權人一個額外的緩衝期間來處理這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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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A),代表你對消滅時效物權擔保的交互關係有很深刻的理解。這類題目常出現在法學緒論中,是用來區分「債權效力」與「物權保障」的重要考點。

抵押權的除外規定與五年期間

根據《民法》第 145 條第 1 項及第 880 條的規定,主債權雖然會因為時效屆滿(通常是 15 年)而讓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但這並不代表債權直接「消滅」。為了保障債權人,法律特別規定,如果該債權設有抵押權作為擔保,債權人仍可以在時效完成後的 5 年內,聲請拍賣抵押物來受償。這項規定是為了兼顧物權的安定性與對債權人的最低限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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