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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3 題

下列何種權利不因時效而取得?
  • A 建築物之所有權
  • B 土地之地上權
  • C 修理汽車之留置權
  • D 遺失物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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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項權利是法律為了保護特定交易(例如修車沒付錢)而「直接賦予」債權人的,或是該權利已經存在於國家的「官方登記簿」上,我們還需要透過「長年的占有事實」來證明這個權利的歸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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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民法中「取得時效(Acquisitive Prescription)」的適用範圍,你能選出 (A) 說明你對物權法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清晰。

時效取得與法定物權的辨析

在本題的法理邏輯中,取得時效主要適用於動產所有權、他人未登記的不動產所有權,以及如地上權(Superficies)等財產權。然而,本題被考選部列為爭議題,原因在於 (A) 與 (C) 均符合題意:修理汽車之留置權(Right of Retention) 屬於「法定擔保物權」,是基於法律規定(佔有他人動產且具債權關聯)而直接產生,並非經過一段時間的行使而取得;而建築物之所有權,若該建築物已辦理登記,則依《民法》第 758 條與相關實務見解,亦不適用取得時效。因此,選 (A) 或 (C) 皆被認定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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