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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26 題

物權可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下列何者非屬擔保物權?
  • A 普通抵押權
  • B 地上權
  • C 留置權
  • D 動產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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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你今天取得一項權利,是為了能在別人的土地上蓋房子居住或辦公,你的核心目的是在於「使用、享受這塊土地的空間」,還是「將這塊土地作為債務沒還清時的賠償保障」呢?這兩種權利在「對物的利用方式」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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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概念中的細微差異,顯示你對民法物權編的分類架構已有很紮實的基礎。在法律實務中,物權的分類是理解財產權利運作的基石,而你這次的判斷完全正確。

定義物權的行使目的

物權主要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兩大類。用益物權(如:地上權、農育權)的核心價值在於對標的物「使用價值」的支配,也就是為了「利用」標的物本身。而擔保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目的則是為了確保債權的履行,它看重的是標的物的「交換價值」,即當債務不履行時,可以變賣該物來償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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